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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、臺北市、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

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、臺北市、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

(一)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,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,展延期間之利息,免予計收,由本部支付。

(二)受理期間:即日起至114年4月3日。

(三)辦理程序:

  1、受災戶應檢具貸款展延申請書、受災地區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)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,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。

  2、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展延案件,應儘速審理並逕為准駁,將結果通知借款人,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得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、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第2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函報本部。

  3、本案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之申請及撥付作業事宜,貸款經辦機構應按月將核辦結果列冊(格式詳附件)報送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後送交本部備查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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